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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寒食節/蔣公逝世紀念日(國曆四‧四or五or六)

Updated: Apr 3


清明

  清明是中國人(華人、漢人)的傳統節日,為農曆二十四節氣之一(第個節氣),又稱「踏青節」、「行清節」、「祭祖節」等。此與除夕、中元(或「盂蘭盆節」)、重陽為「祭祖四大節」,為每年陽曆4月4日或5日或6日太陽到達黃經15°時開始。


  清明之起源,不得不提「寒食節」,有兩種說法:


  其一,可追溯至東周的春秋時代:周惠王21年(前656),晉國公子姬重耳為逃避「驪姬之亂」而流亡他邦,一日乏食,饑饉非常,隨臣介之推(介子推)走到僻靜處,從自己的大腿上割了一塊肉,煮了一碗肉湯讓重耳喝了,重耳恢復精神,才發現是介之推自割腿肉,感激萬分。19年後(周襄王16年,前636),重耳回到晉國做了國君,是為「晉文公」。


  晉文公重賞了當初伴他流亡的功臣,獨忘了介之推,介之推也不邀功,攜母到綿山隱居去了。多人為介之推抱不平,晉文公醒悟,親自降貴紆尊去綿山請介之推。而綿山山高路險,尋人不易,便有人獻計:「從三面火燒綿山,逼出介之推。」文公准之,於是放了大火燒遍綿山,但介之推依然不出


  火滅了之後,人們才看見介之推背著老母,已在一棵老柳樹下燒死了,母子皆亡。晉文公將一段燒焦的柳木,帶回宮中做了一雙木屐,每天望著它嘆道:「悲哉足下。」故「足下」成為上級對下級,或者同輩之間相互尊敬的稱呼,據說即源於此。


  後來晉文公為紀念介之推死於回祿之災,下令將介之推的忌日定為「寒食節」,不許民眾開火煮飯,只能喫冷食、涼拌食品。這就是「割股奉君」的故事和「寒食節」的傳說由來。但近來學界質疑其史實之存在,又考證寒食節禁火習俗的起源與介子推無關,故可信度打折扣


  其二,寒食節源於古代的鑽木、求新火之制。古人因季節不同,用不同的樹木鑽火,有改季改火之俗。每次改火之後,就要換取新火。新火未至,就禁止人們生火,當時而言是件大事。寒食節習俗,有掃墓、郊遊、鬥雞子、盪鞦韆、打毯、牽鉤(拔河)等。這是目前可信度較高的說法。


介子推亡命綿山


  東漢末年,寒食在曹操當政時期一度遭禁,違規者會受到處罰。曹操認為:「伍子胥自溺,吳國人也沒有跟著跳水自殺,豈有晉人為介之推而寒食的道理,北方嚴寒,老人與幼童因不喫熟食,可能會生病。


  南梁《荊楚歲時記》載:「去冬節一百五日,即有疾風甚雨,謂之寒食,禁火三日,造餳大麥粥。」寒食祭祖在南北朝到唐前稱為「野祭」,後編入《大唐開元禮》中成為御定禮制。據敦煌文獻「進奏院狀」載,晚唐時沙州赴京請旌節者稱:「五日遇寒食,至八日假開。」即寒食清明休4天假


  如今寒食在中原已經不多見,且已被清明所取代,但在江南、閩浙、兩廣等地區仍保持「清明節食寒食」之傳統,如食潤餅卷,或者清明節特有的「清明粿」、「草仔粿」、「青團」等食品。

清明粿
草仔粿
草仔粿
青團

  由於中國廣大地區在清明節時,有進行掃墓、祭祖、郊遊的習俗,逐漸演變為華人以掃墓、祭拜等形式紀念祖先的一個中華傳統節日,在仲春與暮春之交,清初湯若望曆法改革之前,清明一般為冬至之後106或107天,寒食節的後一或兩天。掃墓活動在節前後可延續十天至半個月左右。


  清明節原指春分後十五天,但民間對於掃墓此事,節期很長,有「十日前、八日後」,及「十日前、十日後」,甚至是「前半個月、後半個月」等各種說法,故在這18至30日之間均屬掃墓的日子。民國24年(1935),中華民國政府明定4月5日為「民族掃墓節」。


  清明之習俗在中國南方和北方地區不盡相同。民間還有插戴柳枝、放風箏、取薪火、畫蛋、盪鞦韆等活動。漢代稱寒食節為「禁菸節」,包括禁火冷食、祭掃墳墓等習俗。到唐代,人們常將掃墓延至清明。人們在清明掃墓的同時,也伴之以踏青遊樂的活動。宋代清明與寒食逐漸合而為一,清明將寒食節中的祭祀習俗收歸名下,同時上巳節的節俗「上巳春嬉」也被併入清明節。

  以河北為例,冀北的掃墓,講究「早清明,晚十一(農曆寒衣節)」。上墳燒紙錢,在清明前一個禮拜就開始了,而清明當天已少有人去掃墓。冀南則選擇在清明節的前一天寒食節掃墓,華北地區常在十月初一的寒衣節掃墓。有「不重寒食,重寒衣」的說法。而燕京大覺寺中的玉蘭花會於每年的清明前後綻放,持續到穀雨,大覺寺玉蘭因此成為北京春天踏青的勝景


  其他省份、地區而言,四川都江堰於清明時,有放水節祭祀大典,祭祀戰國李冰父子清明會(二王廟廟會)。湖南長沙府清明插柳,稱為「記年華」;永州府清明節凌晨汲水,經數月味色不變,用以造酒尤佳;新田縣農諺:「清明晴,萬物成」。


  清明之清明,《歲時百問》中說:「萬物生長此時,皆清潔而明淨,故謂之清明。」《曆書》載:「春分後十五日,斗指丁,為清明,時萬物皆潔齊而清明,蓋時當氣清景明,萬物皆顯,因此得名。」清明本無太多文化內涵,而此等亮潔之日融合傳統豐厚的寒食、上巳,三相結合,便成了一個重要的節日

蔣中正總統

  清明節原本配合蔣公逝世紀念日,4月5日,即中華民國第八代總統蔣中正先生的忌日。他對國家的政蹟與貢獻,於【歷代總統】的「蔣中正」有大略記載


  民國43年(1954)1月27日,遷臺後的中華民國政府於自由地區(臺灣地區/臺澎金馬/臺閩地區)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該舊法的第3條第7款曾明文規定其紀念方式:「七、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在民族掃墓節舉行紀念活動。

民國103年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先總統蔣公逝世39週年紀念日」專輯報導


  同法第4條第2款曾明文規定清明節為國定假日:「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二、民族掃墓節。」


  其實從大陸到臺灣,「民族掃墓節」成立以來有很長一段時間是乙類紀念日,是不放假的。直到民國64年(1975)4月5日蔣總統過身後,始有所轉變


  同年5月15日,行政院擬定〈永久紀念總統蔣公辦法〉共7項。其中第1項規定:「每年民族掃墓節(即農曆清明節)為總統蔣公逝世紀念日,十月卅一日為總統蔣公誕辰。均為國定紀念日,放假一天。」


  同年7月2日,繼任總統的嚴家淦先生正式明令宣布:「民族掃墓節為蔣總統逝世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從此正式確立民族掃墓節(清明節)為國定假日

109.04.04 柳豫《古代如何過清明連假?》


  此外,有一個看似與清明無關但有所牽連的插曲:同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也就是說,如有一年4月4日是禮拜四,且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當日仍然放假,並同時產生提前4月3日、延後至4月5日的補假效果,且銜接2天例假日(禮拜六、日),形成第一種5天的「清明連假」(如民國102年之情形)


  同法第5條之1又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換言之,如有一年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剛好是落於例假日時,補假上一個往前補(兒童節),一個往後補(清明節),4月2日(五)、4月5日(一)均放假,形成第二種4天的「清明連假」(如民國110年之情形)


  民國96年(2007)8月29日,正值陳水扁政府執政時期,內政部發布施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修正條文,以「轉型正義」為由,廢除蔣公誕辰紀念日與蔣公逝世紀念日,但民族掃墓節仍維持不變,假日效果亦存。另外,其間曾有媒體誤以為要把清明節取消而作錯誤報導


  蔣公逝世紀念日,為昔日國定紀念日,如今雖已廢除,仍是給予支持、尊敬之國民每年自發紀念的日子


  如今的清明節充滿慎終追遠的涵義,對先祖懷念、感恩、孝順。同時清明一到,氣溫升高,中國黃河中下游及以南地區平均溫度在10度以上,正是春耕的大好時節,故有「清明前後,種瓜點豆」之說。


  在萬物孳生、清潔明淨之日子,氣候溫暖、草木萌茂,扭轉了冬季寒冷枯黃之貌,對過去先人為子孫之努力由衷感念,掃墓同時掃去一切陰霾,對未來的生活認真以對,為清明之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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