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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系史

  過去法制史之通說認為:「中國的法律起源於夏朝。」但近幾年經考古發現,中國法律起源溯及堯、舜等傳說時代,甚至可追溯到黃帝

 

  《史記‧五帝本紀第一》所載:「……遷徙往來無常處,以師兵為營衛。官名皆以雲命,為雲師。置左右大監,監于萬國……」

 

  以上文獻顯示黃帝於涿鹿擒殺蚩尤後,便有粗略官制、典章制度。其後中國法律因應不同朝代的社會變遷,逐漸發展出圓熟、健全的法律思想與制度,而最早完整的制度出現於夏朝

 

  參見《尚書·呂刑》記載:「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便是指周穆王將夏朝的《贖刑》作為制定周朝刑律——《呂刑》的參考典範

 

  而文中《贖刑》很可能與《左傳》「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實為一物。《左傳》中引述《夏書》中關於夏時刑法載「昏、墨、賊,殺」,指觸犯昏、墨、賊這三罪的人要判死刑

 

  晉國叔向稱此為「皋陶之刑」,而的理官皋陶可能是首位「將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夏后槐的「圜土」、商湯被夏桀囚禁的「夏台」,應是夏時的監獄為中國史書記錄最早的監獄

 

  圜土是一種原始的監獄,在地下刨挖圓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籬笆圈圍土牢。《大禹謨》謂:「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勸之以《九歌》,俾勿壞。」評價夏后立刑法是對民眾進行治理的一種手段。

 

  該系法理發展至東周春秋戰國),又為之更甚,而東周諸國孕育出儒家、法家觀念,較之今日西方法律思潮,亦無遜色。

  春秋戰國以前的法律制度,僅散見於《詩經》、《禮記》、《左傳》、《慎子》、《呂氏春秋》、《淮南子》及西漢司馬遷《史記》等書,而難窺當時法制全貌。

 

  春秋戰國的法律首推《法經》,依據《晉書‧刑法志》記載:「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

 

  《唐律疏議》亦謂:「魏文侯師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此法經集東周列國之刑法大成,更是「中華法典之祖」。

  可惜從《法經》到《隋律》,其間各代律典業已佚失,目前中國古代法律,完整保存之最古老者,僅《唐律》而已。

 

  而民國63年(1974)於大陸山東臨沂縣的「銀雀山漢墓竹簡」,載有大量戰國時代齊國法律史料。

 

  民國64年(1975)於湖北雲夢縣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1,000多支秦簡,不僅載有《秦律》,並附有問答註釋,使後人更加瞭解《秦律》的真貌。

  漢武帝時,由於「獨尊儒術」使中國法制儒家化,直到唐朝,儒家之「」與「」已密不可分,中華法系正式成形。可以唐高宗永徽2年(651)頒布之《永徽律》為代表性法典。

 

  其後五代、宋、遼、金、元、明、清各朝律典,或多或少受《唐律》影響,甚至影響東亞日本、朝鮮(即韓國、安南(即越南、琉球(西元1879年滅亡,後被日本兼併等異國,例如日本古代《大寶律令》正是以《永徽律》為藍本。

  中華法系之特色,乃以儒家思想為基礎,強調「聖人之治」,以「禮刑合一」為主要表徵。

 

  道德、法律互為表裡:道德禮教用以教化民俗;法律則偏重刑名之罰

 

  該法系因受周朝宗法制度的影響,故家族思想濃厚,重視長幼尊卑的秩序倫常。且受倫理思想約束,重視個人依禮教應有之義務,要求個人對社會負一定的公益責任

 

  例如唐朝的《捕亡律》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足見中華法系之精神以社會為本位。

  清宣宗道光22年(1842),清朝因「鴉片戰爭」戰敗於西洋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即英國 Britain),而與其簽訂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開啟領事裁判權的惡例。

 

  所謂「領事裁判權」,便是外國人的訴訟不受所在國的法律拘束,而由其本國領事兼管的特權。其後列強勢力瓜分中國,並均援例要求享有領事裁判權,使中國司法權受到嚴重侵害

  由於司法權的完整與獨立,向來是國家主權的重要象徵。中國為謀求改善,清德宗光緒28年(1902)續訂中英通航條約時,取得英國有條件的放棄領事裁判權,此條件即中國必須改採與西方各國相近的司法制度

 

  此後,清廷陸續又與美利堅合眾國(即美國 America)、大日本帝國(即日本)、葡萄牙帝國(即葡萄牙 Portugal)達成類似協議

 

  同年間,清朝指派沈家本、伍廷芳修訂法律大臣,開始研擬修法事宜,以擺脫洋人領事裁判權之牢籠

  傳統之中華法系逐漸潛沉於歷史洪流中,個人主義、平等思想、私法自治等理念取代家族觀念、不平等階級,我國開始承繼德意志國(即德國 Deutschland)為主的歐洲大陸法律制度,成為大陸法系國家的一員。

 

  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崇尚邏輯的理性主義,並強調公、私法的區別

 

  清宣統2年(1910)公布《大清刑律》,並於隔年(宣統3年,1911)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惟尚不及實施,清朝帝制便被推翻。

  民國初建之際,法律現代化更是政府重要的事務之一,加上西洋列強就其租界,仍繼續以「中國法律落後」為藉口,擅行領事裁判權,迫使中華法制不得不盡快成長。

 

  民國11年(1922),我國於華盛頓會議Washington Naval Conference提出抗議,會中決議各國派員來華調查中國司法狀況以觀成效

 

  我國當時的北洋政府加速司法改革民國18至24年間(1929─1935),陸續公布實施現行之《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

 

  但由於長年戰亂(軍閥混鬥、日本侵華、國共內戰),以致我國法治工作遲遲無法落實

  民國38年(1949)中央政府遷臺之後,由於臺灣已於日據時代期間,時值民國9年(1920)引進同歐陸法制的日本法律,此一法制史上的巧合,使臺灣於民國34年(1945)光復後的法律實施上障礙大為減少為中國法制的現代化奠下良好基礎

 

  穩定的法律制度也提供外商可信賴的投資環境,間接促進了【自由中國】歐美冷戰時期對中華民國政府之別稱 Free China臺灣地區數十年的經濟繁榮

 

  即使於民國60年(1971),我方被逐出聯合國的國際劣勢下之後二十年間,中華民國的經濟能力仍是強韌使外國無法小覷

  反觀大陸地區的【紅色中國】歐美冷戰時期對中共政權之別稱 Red China),在共產主義路線下,民國38年以後數十年間在法制現代化並無太大建樹,連帶影響文化、經濟等層面一直落後臺灣地區。

 

  直到民國59年(1970)大陸改革開放後,為吸引外資,活絡經濟,才著手各項立法工作,而中華民國政府在臺實施多年有成的法律自然成為大陸地區法制現代化的最佳參考資料

  探究大陸的法律學者參考臺灣地區法學研究的原因,其實是有法制上的傳統因素,大陸雖曾宣布廢除舊法制,但清末以後的法制模式其實已形成定式與傳統,仍然實際支配著大陸地區的法律活動。

 

  使得兩岸雖隔水而治,法制形式上如江河分道,實乃系如同源。故大陸在改革開放後,大陸法學者首先借道於臺灣法學大陸法制漸漸受其影響

 

  而中華民國法律雖本質上屬大陸法系,但近年來亦會參考英美之「海洋法系,該法系多採不成文法、遵循判例法,強調「遵循先例」,企求最終形成普遍約定俗成的道德法律

 

  世界上多數大陸法系國家通常不承認「海洋法系」判例法的地位,而中華民國便成為國際上例外承認海洋法系之特殊大陸法系國家

  歷史的滄桑,也反映在現今兩岸的法律制度上:清末不平等條約、國共內戰造成今日「兩岸四地(臺灣、大陸、香港、澳門)。

 

  而大陸地區曾採行社會主義法制、香港地區曾為英國殖民地,臺灣地區與澳門地區則同屬歐陸法制,使得一度形成「三系四地」的現象,為中華法系的變遷留下時代的註腳。

◎參考資料

劉振鯤(2008, 09)。《法學概論》。臺北:元照。頁 64─66。

夏朝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歐陸法系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英美法系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民國80年《台灣怪談》,某程度點出中華法系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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