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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紀念日
「憲法」一詞,於中國古代典籍亦可見。春秋齊國的政治家管仲死後,其學派弟子依其生前思想所紀錄之《管子》提到:「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
同時代的魯國盲人政治家左丘明,根據當代周朝王室和各諸侯國的史料所彙編的國別史《國語》亦有提到:「賞善罰姦,國之憲法」。
以上典籍所記,大約指國家一般法令、刑律之意義。發展至近代,憲法的原理發展到至高層次的「憲政」概念:
「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就實質意義來說,此乃國家基本組織、人民間的基本權利義務、重大制度的根本規範;就形式意義而言,透過國民制憲權,以法典形式,透過正當制憲程序所頒布的法典。
我國憲政歷史可追溯至清末:清德宗光緒31年(1905)8月20日,國父孫中山先生在日本成立「中國同盟會」,為了建立民主共和國的理想,起草《軍政府宣言》,其中將「制定憲法」、「建立民國」(政體)等列入黨綱。
光緒34年(1908)8月27日,清廷宣布《欽定憲法大綱》。該法分為兩部,一為「君上大權」14條、二維「臣民權利義務」9條。雖仍欠缺「天賦人權」、「人人平等」的民主精神,但也是中國史上首部具有憲法意義的草案。
宣統3年(1911)11月3日,清廷發布《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該法奠定了議會、總理大臣的政治實權,採取「君主立憲」的內閣制,是中國近代第一部反映出西方民主精神的成文憲法。
辛亥革命後,各省都督府代表會議於武昌,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21條,初採總統制、聯邦制,立法機關為「參議院」。
嗣經2次修正後,南京的臨時參議院通過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共7章,56條,改採內閣制,並取西方之「三權分立」,而總統公布法令應經國務院(最高行政機關)副署。
民國2年(1913)4月8日,由參、眾兩院各選議員30人為「憲法起草委員會」,於北京永定門天壇祈年殿起草,同年10月31日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共11章,113條,為《臨時約法》增訂版,國會採參議院、眾議院的兩院制。
民國3年(1914)5月1日,按時任總統袁世凱的要求,公布《中華民國約法》(袁氏約法),共10章,68條。改採總統制,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於一身,國會採一院制的立法院。
民國12年(1923)10月10日,按時任總統曹錕的要求,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共13章,141條。改採內閣制,國會改回參議院、眾議院的兩院制。
民國20年(1931)5月12日,國民會議依據國父《建國大綱》之遺教,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6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共8章,89條。採委員制,國家元首為主席,以委員會進行合議制,以黨治國,中央、地方採均權主義制。
民國25年(1936)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共8章,147條。該法取消以黨治國,主張三民主義共和國,奠定國民大會掌理「中央政權」,以及總統及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行使「中央治權」的權能區分。
民國35年(1946)1月31日,由政治協商會議,修改《五五憲草》原則12項,並於同年11月19日議決通過《政治協商會議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政協草案)。由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無黨派社會賢士,為中國和平建國大業而決議形成的憲法藍本。
同年11月28日將《政協草案》進行1讀,12月21日完成1讀,12月24日完成2讀並通過10條「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規定憲法於隔年元旦公布、12月25日實施。而12月25日憲法3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也是實行至今的我國憲法,日後就以12月25日為「行憲紀念日」以茲紀念。
行憲紀念日與基督教的聖誕節同日,並非巧合。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在制憲國民大會代表通過1讀之後,發表廣播講話,以下為內容摘要: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就是耶穌降生1947年的聖誕節,將是我們中華民國和全體人民統一獨立平等自由新生機運肇始的一天。我們新憲法特點,就是它保證要把基督教理的基本要素,即個人的尊嚴和自由,普遍的給予我們全國的同胞。這個新憲法確認全國國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它在國家統一與自由之下,於一個自由人民的精神中孕育誕生。我們認為新憲法的實施,只是完成我們建設新中國的最後目標的初步。但這對我們中國三千年來專制政體和封建社會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我願我們全國同胞,憑著信仰和虔誠,共同一致,努力前進。」
民國43年(1954)1月27日,遷臺後的中華民國政府於自由地區(臺灣地區/臺澎金馬/臺閩地區)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該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便明文規定:「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國89年(2000)實施每週休二日以前,行憲紀念日本為國定假日,亦因與聖誕節同日,自由地區的許多人民誤以為「因聖誕節而放假」,甚至連非基督徒的部分民眾也因此誤解。
民國36年(1947)12月25日的行憲紀念日,經過千辛萬苦定案的《中華民國憲法》,在自由地區與大陸中共政權競爭多年,一步一腳印地落實法治,豎立華人世界真正的民主憲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