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九月初九,乃重陽節。至於國曆9月9日,我國在同一日有兩個不同職業的節日:一個是有關律師的「律師節」,一個則是有關運動員的「國民體育日」(又稱「體育節」)。
先從律師節說起:我國律師的淵源,可追溯到古時的「訟師」(又稱「狀師」,有時被貶稱為「訟棍」),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扮演訴訟代理人,為不懂文字或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寫狀紙,在公堂之上為民申辯,令審判官公平斷案(或為自己辯護的百姓爭取最佳利益)。
東周春秋時代的鄭國大夫鄧析被視為訟師鼻祖,史稱其「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其為以嚴謹邏輯思想而著稱的「名家」出身,頗合其訟師本色。
或基於訟師個性,鄧析還質疑上司子產所鑄的刑書,制定竹刑,主張刑法公開化,引起當時鄭國貴族的不滿,最終遭來殺生之禍,周敬王19年(鄭獻公13年,前501)被另一位大夫駟歂所害。
清末時,廣東省出了四名訟師,分別為「橋王之王」陳夢吉、「扭計師爺」方唐鏡、「捉刀師爺」何淡如、「文怪師爺」劉華東,合稱「廣東四大狀師」。在當地的民間傳奇中,陳夢吉常與方唐鏡相鬥:陳夢吉形象通常較為正派,為民伸冤,為「清代好律師」的代表;方唐鏡則多為反派,欺壓百姓,為「清代壞律師」的代表。「陳方鬥法」的傳說,頓時形成律師的兩面寫照。
古代雖有類似律師的訟師職業,但大多出於民間自力更生,且多受古代地方官厭惡(因訟師介入往往造成衙門大量積案,讓官員承受壓力),故並未有明確、正常的制度保障。民國元年(1912)9月16日,中央政府公布施行《律師暫行章程》,方始有律師制度之誕生。因章程的施行,律師應在地方審判廳所在地設立地區性之律師公會,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
民國17年(1928),由各地律師公會發起組織「中華民國律師協會」,經奉司法行政部核准成立,民國18年(1929)5月召開成立大會於首都南京。嗣後,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遷臺前分別在漢口、杭州、北平、青島、上海、廣州等地舉行。
我國律師協會重要活動包括研擬各項法律草案,如五五憲草、民、刑、商法修正草案,並於民國24至26年(1935─1937)連年推派代表出席比利時等國所舉行的「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後因《律師法》於民國34年(1945)修正公布,規定得設置「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該協會活動遂告中止。
民國37年(1948)3月間,前社會部(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之前身)指定江一平先生(民國60年病逝於臺灣)、戴天球先生、王國鴻先生等人負責籌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該會後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律師法》修正通過,並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施行,依修正後的第144條規定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
同年9月9日,全聯會在南京召開第一屆代表大會,通過章程,選舉理監事,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全聯會之組織於焉成立。由於國父孫中山先生首役革命起義之日在農曆九月初九,國曆日期對應此景,全聯會奉內政部核准,為紀念國父提倡法治、實施民主憲政,以是日為「中華民國律師節」。
民國38年(1949),我國大陸地區淪陷後,全聯會隨中央政府遷至自由地區(臺灣地區/臺澎金馬/臺閩地區),從此民國之「律師節」於自由地區延續至今。以上為我國律師節之介紹。
至於「國民體育日」(體育節)方面,據說為清末鴉片的傳入,導致國人染上吸食鴉片的陋習,進而整日頹廢,在外國人面前表現出「東亞病夫」的不良印象。民國建立後,為導正此風氣,提倡體育之自強精神。
民國18年(1929)4月16日中央政府頒佈的《國民體育法》,刊於國民政府公報第 143 號。該法初立,第2條表明其立法目的:「體育之目的,務使循序發達得有應具之健康與體力及抵抗力,並其身體各官能之發育使能耐各種職業上特別勞苦為必要效用。」(舊法,今第2條替代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今立法目的已移至第1條)
到抗戰期間,民國29年(1940)10月10日,教育部在重慶市召開了全國國民體育會議第二次大會,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先生在會上強調:「今後抗戰建國的教育,就是要注重體育,重秩序,守紀律。」會議提出並通過了修正《國民體育法》的議案。
民國30年(1941)9月9日,政府修正公佈《國民體育法》。其中第1條規定:「國民體育之實施,應依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鍛鍊國民強健體格,培養民族正氣,達到全國國民具有自衛衛國之能力為目的。」(此為舊法第1條,立法目的後來不斷修改,今為:「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
舊法第2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分性別年齡,應根據體格檢查之結果,一律受適當之體育訓練,於家庭學校及機關團體中分別實施,由父母教師及主持人員負領導督促之責,以謀國民體育之均衡發展與迅速普及。」(今第2條替代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相關法規今已移至第5條:「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舊法第3條還規定:「教育部主管全國體育行政,關於全國國民體育之設計指導及考核事項,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今第3條以「體育團體」、「特定體育團體」、「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等用詞定義說明替代之。相關法規今已移至第2條,亦是上一段註釋提過:全國體育行政之主管機關,中央為教育部、地方則歸於各縣市政府。)
教育部為紀念國父首次起義之農曆日,並利用「重九」習俗推進體育,呈請行政院核准,以每年9月9日為「體育節」。民國31年(1942)9月9日為中華民國第一屆體育節。
此後,政府亦有訂定相關要點或辦法以宣傳各項體育活動,包含民國31年6月9日《體育節舉行辦法要點》(被後法取代)、民國57年7月3日(1968)《體育節慶祝辦法》(被後法取代)、民國71年(1982)10月16日《慶祝體育節注意事項》(民國99年3月29日廢止)等,內容提及全國各縣市可舉行多樣化的體育慶祝活動,例如:體育比賽、運動會、獎勵優秀體育人員等。
民國102年(2013)11月26日修法、12月11日施行的《國民體育法》,其第3條第1項規定:「國民體育,對我國固有之優良體育活動,應加以倡導及推廣,並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舊法,今第3條後來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修法、9月20日施行後以「體育團體」、「特定體育團體」、「體育專業人員」、「運動教練」、「運動裁判」等用詞定義說明替代之。相關法規今已移至第6條第1項:「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該次修法首度將體育節正式入法,且增訂舊法第3條第2項至第4項: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節加強全民健身宣傳,並開放公共運動設施及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相關法規今移至第6條第2、3項,並除去「各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應在國民體育日規劃推動組織內員工全民健身活動」一項)
我國體育之精神,從大陸時期「健身耐勞」的初衷至抗戰「自衛衛國」的體魄,到如今臺閩時期「全民運動」的變革,體育節的熱血精神至今不變。至此,以上為我國體育日之介紹及相關活動法規。
每年國曆9月9日,呼應國父首次革命農曆日期,律師為法律而革命、運動員為體育而革命,一個在法庭上為人民之權益奮鬥,一個在運動場上為運動家「敗不餒,勝不驕」之精神奮鬥,讓「中華民國律師節」、「國民體育日」同一天相輝映,格外耀眼。
◎參考資料
● 全國律師聯合會
● 維基百科─訟師
● 維基百科─鄧析
● 維基百科─名家
● 維基百科─江一平
● 律師法
● 維基百科─體育節
● 國民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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