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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小魚兒

我國大陸時期「合法持槍」之歲月

Updated: Dec 31, 2023


CTWANT 娛樂新聞 / 槍枝玩家集體抗議警政署 孫安佐:政府走向中國專制


  民國112年(2023)10月,我國內政部警政署研擬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把玩具槍、模擬槍列入更嚴格的管制層級。此舉引發玩具槍業者、射擊社團民眾、打靶遊戲玩家等相關人士的不滿,便於月底集結到警政署大門前抗議


  在抗議的人群中,赫然發現資深藝人狄鶯女士、孫鵬先生之子孫安佐先生也在場,作為槍枝愛好者的他,在現場熱烈抒發己見,也怒轟目前在臺灣地區的執政者一步步走向大陸地區的中共政權般專制模式,孫先生更擔憂:「再這樣下去我們只是活在,一個表面民主、實質極權的社會。


  此事令筆者不禁想起:其實我方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前,於大陸時期是並不禁槍的,甚至有過一段猶如現今美國「全民合法持槍」的歲月。以國父孫中山先生的故鄉廣東為例,香港的《華字日報》於民國13年(1924)10月刊登的一篇文章說:中國槍械以廣東為最多,合商團鄉團各種自衛槍械與現役軍隊並土匪等軍,共有400萬支之巨。


  另據日本人涉谷剛於民國14年(1925)到達廣東後的調查,他提供的數據是:廣東省民團僅近新式步槍就有12萬支以上。此時廣東人口不過2000多萬,除去老弱婦孺,青壯年基本上均可人手一槍。再以廣州商團武裝為例,常備軍4,000人,後備軍4,000人,每人有長短槍各一支;近郊商團與城中商團全副武裝者,合計有27,000人,也是每人一長一短兩把槍


  據說江蘇籍的科學家丁文江先生統計過:民國13年前後廣東境內的各派軍隊總數為16萬人,只裝備8萬支槍械。如在粵湘軍,民國12年(1923)底來到廣東時有3萬餘人,槍才1.5萬支;至民國15年(1926)國民革命軍東征後,該部損失嚴重,剩下2萬餘人,1.2萬餘條槍

我國科學家,著名地質學家、社會工作者:丁文江


  民國15年,廣東臺山縣官竇鄉伍族還發生宗族械鬥,軍警緊急鎮壓,平息事件。事後雙方均被繳去步槍百餘桿,另有舊式大炮十餘尊。同年間,新會縣荷塘容、李兩姓械鬥,李姓一方使用了舊式大炮,容姓方面有小輪四艘、機關鎗數十支


  就以上資料來說,民國初年的廣東槍砲量可謂壯觀。至於其他省分、地區來說,滇系軍閥龍雲於民國17年至34年(1928─1945)主政的雲南省政府統計過,僅僅本省土司控制區中,民團武裝就有各種槍械20萬支以上,人民亦有大量槍支彈藥,少數民族地區成年男性幾乎人手一槍。保守估計,雲南全省各種民間槍支高達百萬以上,其中制式槍支約30萬支

龍雲時期的雲南槍枝盛行


  河南省民團局等機構於民國16年(1927)對該省的民間武器進行調查。據稱河南各地有工匠所設的仿造爐子400餘處,每日各可造快槍2—4支。僅這些仿造快槍的作坊,每年就向河南民間流入數十萬支新造的槍械


  從上述可見,我國大陸時期是不怎麼禁槍的,甚至有「平民合法持槍」之光景,當然有其歷史因素:我國自古有「保甲制度」,縣以下由鄉紳將村民組織起來,以若干戶為「一保」、若干戶為「一甲」,並推選村里的賢能之士充當「保長」、「甲長」,秉持鄉村自衛的傳統,中國的民間武力歷來合法存在,槍枝等武器之持有自是合法


  同時,政府也需要人民一定的自治程度:一是因為戰亂,自清宣宗道光20年(1840)鴉片戰爭以來,烽火不斷、革命四起,政權自身難保的情況下,老百姓往往只能自求多福。二是因為盜匪,以山東為例,民國元年至24年(1912─1935)全省土匪數據說便有十萬之眾,境內107個縣,竟有84縣有大股土匪盤踞,勢力較大的土匪就有370多股。即便匪患最輕的膠東幾縣亦不乏幾十人、上百人的匪眾。甚至省會濟南郊區,也常遭匪侵擾。距離濟南近10公里的馮家堂村,就被土匪40多人搶劫過,搶走4,000多塊大洋的錢財,還被綁票走1個地主。在這樣連年戰亂、盜匪猖獗的時代下,走投無路的民眾勢必要武裝自己,組織民團、捍衛家園

我國大陸時期槍支販賣示意圖。(圖片來源:Marcin Wichary/wiki)


  此外,當時美國、英國、法國有「憑證持槍」的國際慣例,促使中國政府也遵從之,據說蔣中正先生(即第八代總統)主政下的國民政府,其一般會規定一個期限,讓老百姓來領持槍證,並不需要花錢,直到民國35年(1946)重新更換持槍證時,每人只收10到20元


  同年6月28日,中央政府又制定《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自9月1日施行,但這還不是禁槍法規,而是限制槍枝的許可,其中第6條規定:「人民及公務員、退伍軍官佐自衛鎗枝,每人以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二枝。應於本條例施行後第一期內,申請查驗給照......」(後有於民國48年1月16日修正,現今新法為: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並應申請查驗給照......


※註:甲種為各式手槍、步槍、馬槍、土造槍;乙種為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以下槍類為民國68年10月30日加列)空氣槍、魚槍及其他槍枝。


蔣經國時代確立「禁槍」法令


  後隨政府於民國38年(1949)遷臺,因應動員戡亂時期,我方在自由地區(臺灣地區)對槍枝之限制日益趨嚴,至民國72年(1983)6月27日,第十代總統蔣經國先生頒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依法令配用槍彈的政府、學術研究、動物保護等機關(構),以及射擊運動團體,才可申請使用槍彈,其他團體與人民不予申請。從此,我國臺閩時期確立「禁槍」政策


  筆者回顧我國「合法持槍」歷史的同時,再看待今日警政署修法、相關人民不滿之事件,在此對其中一位抗議者孫安佐先生的一段話表示贊同及認可:「口口聲聲願意跟專家學者來商討,實際上是閉門造車,排斥外人意見。」若判定標準全由警政署內部獨斷獨行,更影響玩具業、五金業、飾品加工業等各行之生存,實為不妥


  雖說國內確實有槍擊案頻傳、黑槍氾濫等問題,但修法更嚴是唯一出路嗎?如有其他解決之法,何不討論看看?如此便不失為中華民國民主精神之表現,與大陸中共專制以做區隔。

民國18年(1929)山西造:45ACP 駁殼槍。


我國槍枝管制時間軸(民國38年後不含大陸地區)


◎ 參考資料

YouTube─CTWANT

● 維基百科─丁文江

● 維基百科─龍雲

● 維基百科─國民革命軍東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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