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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er's picture小魚兒

大陸人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

Updated: Jun 20


中視新聞112.02.17《陸男來台被電死"獲國賠463萬" 關鍵"是中華民國人民"》


§ 前言


  民國107年(2018)8月12日,來自大陸地區的錢姓男子前往臺灣地區(自由地區),開始騎自行車的環島之旅。8月16日,當天高雄市大雨,晚間6點多,錢男騎經路竹區大功路段,停靠在「新達043號」路燈旁,遭遇電擊,不幸身亡。日後審理發現,事發地在案發前半年前有漏電意外,未維修。目擊者亦供稱其被路燈電到。


  錢男父親、母親遂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民國110年(2021)7月9日,高雄地院進行一審,作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判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及承包商須賠償錢男父母


  民國112年(2023)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負國賠責任。高雄市政府養工處後來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3月23日,高院裁定駁回其上訴,此事便告一段落,看來臺灣地區的高雄市政府對大陸地區的錢家是賠定了


  訴訟過程中,為錢男父母委託的律師有主張「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而訴求國賠,法院亦指出: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故據此依法判決


  同年5月24日,民主進步黨(以下稱「民進黨」)執政下之行政院即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非屬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然而,該行政函釋尚有爭議,有混淆「人民」與「國民」定義之嫌。本站在此試論,分析「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


行政院通令各部會,「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柳傑克112.05.28《中國大陸人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一)人民、國民、公民


  所謂「人民」(People),乃組成國家的要素之一,指國家統治之全體民眾。而「國民」(National)則指已經取得國籍之人民。「公民」(Citizen)是取得法定資格,並享有國家賦予公法上之權利,以及負擔公法上之義務之國民而言。


  依範圍來區分,人民範圍最廣,國民次之,公民最狹。而要成為該國(政權)的公民,必須先成為國民,至於人民從定義來說便不以取得國民身分為必要,而視國家政權所主張的領土主權而定


  從中華民國的歷史脈絡來看,開國以來長達三十多年統治整個中國大陸,民國34年至38年間(1945─1949)亦同時領有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又依民國36年(1947)行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這段期間,兩岸人民均屬名副其實的「中華民國人民」及「中華民國國民」,再進一步按法定年齡取得「中華民國公民」身分。


國民身分證乃國民的重要證明


護照乃國民對外的重要證明


  然後隨著「國共內戰」,我方中央政府遷臺,中共於大陸建政,隨著中共政權之建立,因其體制而變,大陸人民自民國38年起再無法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護照,可謂喪失「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


  可70多年下來,我方中華民國始終未放棄對中國大陸之主權,就連主張臺獨的民進黨亦不敢修法放棄大陸領土,由此可見,大陸地區人民仍未脫離「中華民國人民」之範疇


人民、國民、公民之區別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廖震老師112.03.06《大陸地區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之容許:路燈電擊致死國賠案|大話行政法二孕育中記得留言討論》


  民國80年(1991)制定並經歷七次修憲行使至今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民國86年修憲前原為第10條)便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因應該憲法條文而生,民國81年(1992)制定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施行至今。該法第2條第2項便明確定義:「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第4項則定義:「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由此可見,我方既然仍認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大陸地區人民,自然仍視為中華民國人民

中華民國法律下之領土現狀


(三)依《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國家賠償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民國69年(1980),我方中央政府便制定《國家賠償法》,第1條便開宗明義:「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而回頭觀其憲法條文,便指出凡是「人民」,只要受國家公權力侵害,即可向國家請求賠償,並未限縮於「國民」


  還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有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9條第2項前段亦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此來看,「大陸地區人民」即便不具備「國民」身分,但仍是「人民」(只是身處於「淪陷區」)。因此大陸人民若於自由地區遭受中華民國公權力或公共設施侵害,大陸人向民國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賠時,我國法院若以現行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賠法以為據判定大陸人符合國賠條件,並無不妥

《國家賠償法》立法目的


(四)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字號函釋之效力

法律位階金字塔


  民進黨主政的行政院雖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已通令「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但其法律效力,並非絕對


  其為行政院對轄下各部會發布之行政函釋,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依法觀之,該行政函釋屬於該機關對內部拘束之「行政規則」,並不具有約束外部人民之法效力。此外,該函釋於行政院內部效力並非就此拍定,待內閣改組,停止適用的效力未來亦可能隨不同政黨的考量而取消掉


  用法律位階的適用去探討,以「法律位階金字塔」為準,「行政規則」屬於最低階的「命令位階」,低於「法令位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最高「憲法位階」的憲法,所以該函釋可能有「牴觸法令、憲法而無效」之問題


  而於司法而言,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又按大法官釋字第137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做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釋字第216號解釋更進一步指出:「法官不受各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命令之拘束。


  如嘉義法院的一名法官審理一件有關大陸人在臺灣「酒駕」「公共危險」之刑案,於同年9月28日(行政函釋通令後)作成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 年度朴交簡字第 295 號刑事判決,主文其中提到:「又被告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所規範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卷附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可按,而依同條第2款規定,所謂大陸地區,乃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大陸地區人民尚無適用刑法第95條外國人驅逐出境之餘地……」該判決效力並不受行政院函釋所拘束


  如此來看,即便行政院通令「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但不拘束法院之獨立審判,且法律位階低於法令位階、憲法位階,法官仍可依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領土」「大陸人民為中華民國人民」為見解依法判決

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字號之行政函釋效力僅及於行政院轄下各部會


(五)大陸地區人民恢復中華民國國民、公民身分之辦法


  從現行之《國籍法》來看,大陸人民無取得民國身分證、入籍自由地區的情況下,確實無法享有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但還有恢復之辦法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依親(配偶為臺灣地區人民,且先居留4年,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工作、商務等原因,在臺灣地區合法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即可於自由地區定居、入籍,然後取得國民身分證,但須註銷大陸戶籍(若來日光復大陸,便無須註銷),並捨棄中共政權之護照


  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大陸人若已滿18歲者,依民國106年(2017)修訂之《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滿20歲者,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0 條、第133條規定,有選舉、罷免之權。至此,大陸人只要符合以上要件,便能行使中華民國公民之權利。


  特別注意的一點,雖然憲法第130條有「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大陸地區人民目前恢復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之流程表


§ 結論


  綜上所述,中華民國法律層面上未放棄大陸地區之領土主權,兩岸分治後的「大陸地區人民」即便因我方失去大陸治權而喪失國民身分,但仍屬「中華民國人民」的範圍下


  而行政院通令「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之行政函釋,除了混淆「人民」與「國民」之區別,其效力僅止於行政院內部各會(其命令位階甚至有牴觸法令、憲法之可能),並不及於全體人民,亦無拘束司法之法律效力


  行政院函釋既然無約束全國人民之強制力,亦無拘束司法之法效果,依法而論,大陸人依然為中華民國人民。題外話,就國賠而言,民進黨政府若趁下臺前要修憲把憲法第24條的「人民」改為「國民」或是修法讓國賠法適用對象限縮在國民身上,本站立場是沒任何意見

中華民國的人民示意圖


◎參考資料

YouTube─廖震老師

YouTube─中視新聞

維基百科─陸男國賠案

YouTube─柳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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