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Writer's picture小魚兒

臺灣光復節(國曆十‧二五)

Updated: Oct 20


臺灣光復當日延平北路照片


  臺灣光復節,立於10月25日,即慶祝民國34年(1945)臺灣、澎湖脫離日據時代,由承繼清朝的中華民國政府接管的日子


  臺灣光復,先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末端說起:民國34年,面對軸心國的大日本帝國之侵略,同盟國的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簡稱「美國」)於年8月6日與8月9日,分別在日本的廣島市、長崎市投下兩枚原子彈,造成數十萬日本平民死亡,也促使日軍戰局陷入困頓


  同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9月2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各地日本軍向同盟國投降,命令中規定在中國大陸(滿洲除外)、臺灣、越南北部的日軍向代表同盟國的蔣中正將軍投降。

民國年34年10月25日,臺灣受降儀式


  而蔣中正先生隨後委派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將軍為其負責受降事宜的全權代表,何應欽則委派陳儀將軍為其在臺灣受降的代表。


  擔任降方代表的臺灣總督兼日本陸軍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之規定,於10月25日在臺北公會堂(今臺北中山堂),向受降主官陳儀投降並簽署受領文件,中華民國正式接管臺灣


  而臺灣歸於中華民國的法理依據,主要出自於民國32年(1943)11月23日至11月27日期間,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我國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蔣中正先生、英國首相丘吉爾(Winston Churchill)等人聯合發表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民國年32年11月25日,三國元首、將領、外交官等人於開羅的合照


  現今臺獨人士常以《台灣地位未定論》說出以下論調:「《開羅宣言》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臺灣並不屬於中華民國。」還批評說是「開羅謊言」。且看我們一一整理其中的邏輯問題:


  第一、有「現代國際法之父」的拉薩·奧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於1905年出版的著作《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第一卷第九版提到:「一項未經簽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原文如下:Apart from the more obvious type of such acts, mentioned above, even unsigned and unilateral documents such as a press communiqué may constitute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ited from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p.1208-1209


  第二、《開羅宣言》明確表示:「被日本所竊取於中華民國之領土,特別是滿洲和臺灣,應歸還中華民國。」(原文如下: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is war to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They covet no gain for themselves and have no thought of territorial expansion.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 The aforesaid three great powers, mindful of the enslavement of the people of Korea, are determined that in due course Korea shall become free and independent.)


  第三、1945年7月26日的《波次坦公告》(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 Issued, at Potsdam, July 26, 1945)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原文如下: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第四,中華民國與日本政府於民國41年(1952)4月28日在臺北簽訂的《中日和約》第二條點明:「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四條則提到:「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五,民國58年(1969)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2條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原文如下: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regarding the use of terms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re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use of those terms or to the meanings which may be given to them in the internal law of any State.


  以上五點串聯在一起,正導向一個當時國際的實際結果:「臺灣、澎湖歸附中華民國。」如果還要扯什麼:「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群島的主權,但應歸屬於誰則未提及?」且看目前收錄在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的《台灣統治終末報告書》,這是1946年日本總督府所寫的報告──


  報告中寫明:「......臺灣の中國復歸確實となり......」翻譯便是:「臺灣回歸中國。」這份報告現今還一字不改的存放在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裡,顯然日本從那時到如今都承認這樣的歷史事實:「臺灣確定歸給中華民國無誤。


  此外,民主進步黨執政下的外交部,亦於民國105年(2016)6月20日親自承認《開羅宣言》確立中華民國在臺灣的主權:《開羅宣言》是各國領袖達共識的國際書面文件,雖沒有條約之名,但國際予以重視。外交部明言《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或《日本降伏文書》,我國均將之視為具有條約效力的法律文件。並表示根據《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確認臺灣屬於中華民國領土。


  民國34年依照盟軍統帥命令,就臺灣向蔣中正先生投降,還得完成法律的過戶程序,並向法權機關登記。登記的法權機關正是聯合國。登記的文號是1952年9月25日「聯合國條約系列」(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的1858號(I-1858)。如今在聯合國官網站仍可查詢。


  質疑《中日和約》當前效力的人會說:民國60年(1971)「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已否決這項條約。2758號是討論哪個政權可以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席次的議案,無關臺灣主權的移轉。在《中日和約》的基礎上,只有再跑一趟行政院、立法院、總統公告的法律程序,才可將臺灣主權移轉給其他政權或是獨立建國


  質疑《中日和約》效力的人也會說:民國61年(1972)中華民國與日本斷交,《中日和約》失效。《維也納條約公約》第63條指明:「條約當事國間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不影響彼此間由條約確定之法律關係,但外交或領事關係之存在為適用條約所必不可少者不在此限。」(The severance of diplomatic or consular relations between parties to a treaty does not affect the legal relation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m by the treaty except insofar as the existence of diplomatic or consular relations is indispensable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reaty.)有鑑於此,民國61年的「中日斷交」,並未使臺灣人喪失其依《中日和約》所確立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質疑《中日和約》效力的人也會說:日本在約中放棄臺澎及南沙、西沙,沒有對象(沒說要給誰)。這點在日本中央大學論集第卅四號《後宮虎郎アジア局第二課長研修所講演速記「日華平和条約交渉経緯」1952年6月25日》可見虛實,其中有日方對中日和約談判過程的紀錄。


  該紀錄指出:日方原極堅持放棄,沒有對象。但因中華民國極誠懇接受現在或將來有效統治範圍的條約實施範圍限制,當時日本的吉田茂首相給在臺北的日本談判代表團電報,命其接受中華民國的主權聲索


  如此來看,日本當時已公開確定把臺灣交接給中華民國,又簽訂了《中日和約》,即便其事後斷交、反悔聲稱:「只有放棄,沒有對象。」也會如《維也納條約公約》的法條重重打臉:「斷交不影響條約確定的法律關係。

民進黨政府的外交部再度認證「臺灣光復」


Soong宋楚瑜 ep36 年輕人關心的政治大小事:聯合國2758號決議 是什麼?(出處:https://www.youtube.com/@soong6277


  而在臺灣光復前十日的10月15日,國軍在基隆港登陸,臺灣人誦著宋朝詩人陸游「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勿忘告乃翁」的詩句,唱著歡迎歌,歌詞是「臺灣今日慶昇平,仰首青天白日清,六百萬民同快樂,壺漿簞食表歡迎,哈哈!到處歡迎,哈哈!到處歡迎,六百萬民同快樂,壺醬簞食表歡迎。」熱烈歡迎國軍入臺。


  當時的《臺灣日日新報》等媒體上,均有大量商家行號刊登歡慶臺灣光復的廣告。街上鑼鼓喧天,鞭炮聲不斷,戶戶張燈結綵,雖然地方上有若干民眾「報復日本人」的小騷動,但整個局勢都處於平靜而穩定,並等待國民政府的到來

民國年34年10月25日,臺灣受降典禮


  有人會疑問:「臺灣光復時是否有住民自決?抑或全然是政府威逼?」住民自決,自然是有。雖未執行徹底,但當年是有讓臺灣人一個個公民宣誓


  基於《鄉鎮組織暫行條例》所規定而需宣誓:「凡縣公民應赴本鄉、鎮所舉行宣誓,經登記後,有依本條例及其他法令所定,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縣公民宣誓後,經鄉鎮公所登記於公民宣誓名冊,連同誓詞,彙呈縣政府備案。


  公民宣誓的誓詞如此:「某某某誓以至誠,奉行三民主義,擁護國民政府,服從最高統帥,履行公民應盡之義務,分擔抗戰建國之大業,謹誓。中華民國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某立誓。


  民國35年(1946)2月16日到28日,臺灣展開第一屆鄉鎮市區民代表選舉,約239萬人參與,直選出7,078代表,3月15日到4月7日間接選出523名縣市參議員,最終4月15日選出30位省參議員(當時無直轄市),選舉過程共費時64天。此也正是臺灣光復後「住民自決」的表現,也是臺灣本地人一人一票親手選出人民公僕的證據


  然而也只有第一屆選舉有宣誓而已,後頭留下來的,都視為當然公民,再也不用宣誓,網路上有人流傳的「公民證」見證這段民主歷史。

臺灣光復初的公民證


  同年8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布命令,明訂10月25日為「臺灣光復節」以為紀念,「臺灣光復」一詞自此就被各界大量運用。


  民國43年(1954)1月27日,遷臺後的中華民國政府於自由地區(臺灣地區/臺澎金馬/臺閩地區)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該法第5條第1項第8款便明文規定:「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如今,即使臺灣本土對於「臺灣光復」的說法有不同的見解,但無論哪一政黨輪替,都依然紀念此日。也無法否認,臺灣因此脫離異族殖民,漸漸走向族群平等的民主化之事實

◎參考書目

● 外交部。 105.06.20。《「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

352 views0 comments

Kommentare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