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2年(1943)開羅會議中,同盟國擬在戰後將臺灣交還中國統治。
民國33年(1944)4月在重慶的中央政府(國民政府),委由中央設計局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並任命陳儀為主任委員,針對當時日據臺灣的經濟、政治、民生、軍事等各方面進行頗為詳細的調查。
民國34年(1945)8月14日,我國抗戰勝利,日本昭和天皇發表《終戰詔書》宣布無條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劃下休止符。
同年8月29日,國府主席蔣中正先生任命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8月31日,我國頒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
9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重慶成立臨時辦公處。9月2日,日本代表簽署《降伏文書》。
根據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元帥發布的軍事命令《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第1條規定:「在中國(滿洲除外)、臺灣,及北緯16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今越南北部、寮國)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將軍投降。」
9月20日,我國正式公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10月25日,陳儀正式接受在臺日軍的投降,我國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臺灣光復,「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始在臺運作。
光復之初,我方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於大陸遷臺,於民國34年10月25日至遷臺後的民國39年(1950)8月為止的這段期間,大陸時期的行政區劃大致如下:
(一)省轄市
1. 基隆市。
2. 臺北市。
3. 新竹市。
4. 臺中市。
5. 彰化市。
6. 嘉義市。
7. 臺南市。
8. 高雄市。
9. 屏東市。
(二)縣
1. 臺北縣。(縣轄市:宜蘭市)
2. 新竹縣。
3. 臺中縣。
4. 花蓮縣。(縣轄市:花蓮市)
5. 臺東縣。
6. 臺南市。
7. 高雄市。
8. 澎湖縣。
(三)管理局
1. 草山管理局。(原臺北縣的【北投鎮】、【士林鎮】於民國38年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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