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之警察節,民國68年(1979)以前為中央警察大學的校慶日9月1日,民國68年以後定為6月15日,也就是民國42年(1953)《警察法》施行的日子。
中國警察制度,可追溯至古代的「衙門差役」。當時警政合一,軍警不分,俗稱「官兵」,官兵的職能尚未集中於統一的機關,而是由軍隊、審判機關、行政機關所共同行使。衙門內,差役為實際主管偵緝逮捕、處理管轄地區行政及司法事務的職位,沒有官品。
衙門差役的核心人員是「皂隸」和「快班」,亦可合稱「皂快」、「皂快班」、「皂快役」。皂快役亦包含捕拿普通罪犯的「步快」(又稱較常講的「捕快」)以及捕拿強盜、土匪、殺人犯等重刑犯的「馬快」。另外,皂班也包含了其他特殊差役,如「站堂役」、「刑仗役」、「糧差役」等。
近代警察制度之創設,正值「戊戌變法」期間,其構想來自清末重臣劉坤一和張之洞,他們曾聯名上疏:「警察若設,則差役之害,可以永遠革除。此尤為更治之根基,除莠安良之長策。」
清德宗光緒23年六月初九(1898年7月27日),湖南保衛局正式開辦,機構完全仿照西式、日本警察機關。後因慈禧太后發動「戊戌政變」廢止變法,湖南保衛局亦在成立三個月後的10月31日被裁撤,並被迫更名為保甲局。不過,湖南保衛局之留名,仍首開了中國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光緒26年(1900),「八國聯軍」攻入北京之時,為維持治安而設了有警察之實的安民公所。清廷見其頗有成效,又查列強在滬、津及漢口等地租界均設巡捕房,置任印度人和越南人爲巡捕,治安良好。於是模仿聯軍之制,於京設善後協巡營,後更名巡警總廳(或工巡總局)。同一期間,直隸總督袁世凱在保定設巡警分局,以巡警一職取代以前的保甲團練及捕快,正式建立專職的警察隊伍。
光緒27年(1901),清廷諭令各省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清廷還在京師成立警務學堂,聘請日本教官執掌教務,按照日本模式開展警察教學訓練,此為中國警察學校之發端。
光緒28年(1902),袁世凱在保定創辦警務學堂,在天津設立巡警學堂,並於隔年(光緒29年,1903)年將保定警務學堂遷至天津,成立北洋巡警學堂,此為中國獨立創辦警察教育之始。
袁世凱在天津創辦之「巡警」,為中國首次出現現代化警察制度的機構模型。由於其在天津創辦巡警成效顯著,清廷號召各地效仿,於是各地紛紛自辦警政,如張之洞在湖北設立的武昌警察總局,是中國第一個以「警察」命名的機構。
光緒31年(1905),清廷正式創設巡警部。次年(光緒32年,1906),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另於其下設立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此外,京師高等巡警學堂成立,培養高級警務人才,揭開中國高等警察教育的序幕。
光緒33年(1907),清廷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全省的警政,至此中國警察制度確立。宣統元年(1909),清廷下令在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的分廳各區署下設立派出所。「派出所」該機構從此而生。
民國元年(1912)3月,中央政府對全國警政進行整頓,以實現警權集中、警制劃一。將民政部改為內務部,內設警政司(全國警政管理最高機關),在燕京的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局改為京師警察廳,直隸於內務部;在地方,易各省巡警公所為省會警察廳,旋又改為全省警務處(省級警政管理最高機關);省會商埠地方則改設警察局。而在警力較薄弱的農村,則藉助保甲等組織管理鄉村治安。
至民國4年(1915)為止,當時執政的北洋政府相繼頒行了一系列法規章程,有效提高了警政建設制度化和警務執法規範化程度。隨著警察對社會服務面的不斷擴大,司法警察、衛生警察、消防警察、鐵路警察、礦業警察、水上警察等專業警察隊伍,與時俱進,不斷改良。
民國6年(1917),直隸於內務部的警官高等學校成立,以培養高級警務人才為宗旨。各省會城市設置警察傳習所,負責培訓基層警官。縣市則有巡警教練所,以短期培訓班形式,對新招募的警員和普通在職巡警進行基本技能訓練。
民國11年(1922)2月,廣州市長孫科先生(國父長子,於民國62年病逝於臺北)按照美國模式改革市政,廣州市政廳成立,廣東省會警察廳改為廣州市公安局。此為中國首次出現「公安局」這個稱呼,並隨國民政府北伐戰爭勝利步伐逐步傳播。
民國16年(1927),執政後的國民政府奠鼎金陵(南京),改內務部為內政部,內仍設警政司,警察廳一律改稱公安局。民國18年(1929)11月,首都警察廳成立,直轄於內政部。除南京以外,其餘行政院直轄市均設立特別市公安局,各省會城市設立省會公安局,省轄市、縣分別設立市、縣公安局。
民國25年(1936)9月1日,浙江警官學校與在北平(原北京)的警官高等學校合併成立中央警官學校(即今中央警察大學之前身),成為培養警政人才的最高學府。除南京本部以外,中央警官學校在西安、廣州、迪化、重慶、北平、瀋陽等地設有六個分校。
民國26年(1937)1月,沿舊稱改為各省警務處、警察局,自此成為定製。民國34年(1945)抗戰勝利後,中央政府於8月15日將內政部原有之警政司擴充,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民國38年(1949)4月,政府南遷廣州,厲行中央政府機構緊縮,又將內政部警察總署縮編為內政部警政司。
民國39年(1950),中央警官學校隨政府遷臺後,3月與臺北市廣州街的臺灣警官訓練班合併接訓學生,6月因政府機構緊縮而停止招生。民國43年(1954)10月,中央警官學校於臺灣警官訓練班原址復校(今臺北市立龍山國民中學校址),爾後在臺數次遷址,最後於民國66年(1977)8月遷往桃園龜山,再於民國84年(1995)改制為中央警察大學。
遷臺後,民國42年6月15日正式立法施行《警察法》,明文規定警察之制度,其第2條開宗明義:「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民國61年(1972),內政部警政司開始恢復編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並與臺灣省警務處合署辦公。民國65年(1976)12月11日,江蘇人孔令晟先生(於民國103年病逝於臺北)就任警政署署長。
原以中央警察大學的校慶日為警察節,但除了警官外,一般的基層員警是從警察學校(即現今的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的,由於並非所有警察均是警大畢業,故以警大校慶作為警察節,未免不妥、不公。於是,孔前署長報請內政部律定警察節日期採用《警察法》首次公佈日期,行政院核定後,自民國68年起,每年的6月15日為警察節,以此表彰有功的警察,並感謝警察的苦勞。
原民國84年3月起,警政署、臺灣警務處開始分隸辦公。民國87年(1998)臺灣省虛級化後,至民國88年(1999)7月1日,原臺灣警務處人員及業務全數由內政部警政署承接。以上便是中華民國警察的歷史。
現今民國警察的警徽,圖樣簡美,寓意深遠:正上方青天白日國徽,象徵「效忠中華民國,保護國土」之意涵。正中之金黃色警鴿,象徵警戒、和平、效率。警鴿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分別代表「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四維八德」等中華精神。嘉禾葉、穗左右各七,意含週而復始、不眠不休服勤。
古時的差役,沒有官品,甚至可能被視為賤民,還要冒著生命危險捉拿罪犯,為地方官驅使做牛做馬,為公平正義流血流汗,可謂吃力不討好的職業。如今的警察,有現代法制所保障,而為執行法令、維護法紀、守護人民,憑著任勞任怨的精神出勤,終年辛勞,甚至可能因公殉職,乃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以此警察節,向全國員警致敬。
◎參考資料
● 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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