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的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
和平紀念日,又名「二‧二八紀念日」,為我國的國定紀念日之一,是紀念民國36年(1947)2月28日爆發的「二‧二八事件」而於民國86年(1997)設立的國定假日。
「二‧二八事件」相當複雜,事件始末撲朔迷離,是非取直,難以斷定,三言兩語無法說明清楚。其詳盡原因,我們會在【戰爭史】的「臺灣二‧二八」慢慢探討。
先大略述說一下:民國36年2月27日,臺灣本土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更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本省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以及國軍逮捕與鎮壓等行動,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此為「二‧二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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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3年(1954)1月27日,遷臺後的中華民國政府於自由地區(臺灣地區/臺澎金馬/臺閩地區)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當時正值戒嚴時期,二‧二八事件向來是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忌諱的話題,並未為其設立紀念日或執行任何措施。
直到民國70年代後期(1980年代,解嚴初期),才逐漸有要求政府為二‧二八事件「平反」及「道歉」的聲音出現,並慢慢有提倡「轉型正義」的聲音。民國84年(1995)2月28日,時任總統李登輝代表政府首次為二‧二八事件向受難者家屬及全體國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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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23日,立法院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不放假。」4月7日總統公布之。
民國85年(1996),時任臺北市長陳水扁為紀念二‧二八事件,將臺北新公園更名為「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
民國86年2月25日,立法院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4條第2項,和平紀念日改成放假,同日總統公布,其立法理由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公布、實行至今雖已有年餘,然為符合最初立法精神,正視歷史中政府曾犯的錯誤,在族群和解前提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和平紀念日』改為國定放假日,用以省思、緬懷並共勉為國家之和平而努力。」
同年2月27日,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該法第2條第1項第2條明文規定:「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該法第3條第1項亦規定其紀念方式:「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和平紀念日就此成為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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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9年(2000)6月28日,立法院朝野協商,公務員自90年(2001)1月1日起全面週休二日時,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劉光華先生提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建議取消當時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和平紀念日放假。但和平紀念日後來維持放假。
民國95年(2006)12月8日起《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規定,每年和平紀念日當天,全國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民間機構、團體都要降半旗,以示追悼。
歷史可以原諒,但不能遺忘。藉由和平紀念日,願臺灣這片土地的所有族群攜手共榮。執政者以及加害者記取當年的教訓,受害者家屬的心靈得以撫平,讓這道歷史傷痕提醒著我們:「和平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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