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節,設於每年1月11日。我國司法節的追溯,在【政府發展史】的《中華法系》有提及其當年的背景:清末中國因「鴉片戰爭」的失敗,隨後與西洋國家、日本簽訂一連串的不平等條約,開啟領事裁判權的惡例,讓外國人在華享有「治外法權」。
所謂「治外法權」,簡言之便是免除外國人在本國法律司法權的情形。舉例來說,若一個甲國公民當在乙國時享受治外法權,那麼該甲國公民涉嫌犯罪時,乙國之法院不得進行審判。於是,這對我國來說,是喪失了司法權,等同喪失國家主權。
以明確的條約實例來說,如清宣宗道光23年(1843),中英《南京條約》之續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就有記載:「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領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
民國6年(1917),德意志帝國(德國)與奧匈帝國(奧地利)因「第一次世界大戰」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奧地利自清穆宗同治8年(1869)的《中奧通商條約》,後因民國14年(1925)重訂《中奧通商條約》廢除;德國自清文宗咸豐11年(1861)的《中德通商條約》,後因民國30年(1941)的《國民政府對德意宣戰告文》而廢除。
民國13年(1924),推翻滿清的我國政府經歷幾十年努力,將蘇聯(俄羅斯)在咸豐元年(1851)的《中俄伊寧條約》以《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廢除。民國17年(1928),我們與西班牙王國因《中西友好通商條約》之簽訂,廢除清同治3年(1864)的《中西和好貿易條約》。
民國30年,因著「第二次世界大戰」我們當時對納粹德國、大日本帝國的宣戰,又廢除同治5年(1866)與義大利簽訂的《中意通商條約》(義大利當時為敵對國)、清德宗光緒22年(1896)與日本簽訂的《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民國32年(1943)1月11日,我國與與美利堅合眾國(美國)、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分別在重慶和華盛頓簽訂《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廢除了道光2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道光24年(1844)《中美望廈條約》。
這一天正式宣布廢除兩大強國在華之特權,使中國司法完全獨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分電美國總統羅斯福、英國首相邱吉爾,對中英、中美新約簽訂等事宜表達感謝之意。於是,中央政府就此決定,將1月11日為「司法節」。
同年間,我國還接連成功廢除了挪威在道光27年(1847)的《中挪五口通商章程》、比利時在同治4年(1865)的《中比通商條約》、巴西在光緒7年(1881)的《中巴和好通商條約》。
至隔年(民國33年,1944)4月為止,我國又廢除墨西哥在光緒25年(1899)的《中墨通商條約》,還跟盧森堡、加拿大等國簽訂條約,陸續取消其在華治外法權及有關特權。
民國34年(1945),二戰即將進入尾聲,4至5月間瑞典、荷蘭分別與我國簽訂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解決有關事件的條約,廢除道光27年的《中瑞五口通商章程》以及同治元年(1862)的《中荷天津條約》。
民國35年(1946)2月28日,我國與法蘭西共和國(法國)簽署互換了《關於法國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因著這個中法平等新約,法國也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至此列強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完全終結。
同年間,我國更廢除丹麥在同治2年(1863)的《中丹天津條約》、瑞士在民國7年(1918)的《中瑞通好條約》。
中華民國的司法節,背負著清末種種不平等條約的沉重壓力,待民國建立後一一努力去廢除,如釋重擔一般,也為國人換回完整、獨立之司法權。民國32年1月11日與兩大強權簽訂平等條約,成為我們華人司法尊嚴重新抬頭的一刻,榮光綻放於青天。
◎參考資料
● 維基百科─司法節
● 檔案支援教學網
Commen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