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陸時期(1947-1949)的半總統制
- 小魚兒
- Nov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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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Jan 3
民國17年(1928)國民政府北伐勝利,統一中國後,10月3日通過了《訓政綱領》。民國20年(1931)5月5日召開的國民大會中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在這部約法中,【三民主義】作為國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分立」的國家組織方法已定,同年6月1日開始施行。
民國25年(1936)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民國26年(1937)5月18日,國民政府公布草案,為今日《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形,它本來應該在預定同年召開之【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大會因【日本侵華】的緣故延宕,而未能如期召開。
民國34年(1945)【八年抗戰】勝利,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憲政】的實施。民國35年(1946)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經國大三讀通過。民國36年(1947)元旦公布、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為中華民國的三大國會。而國民大會為【中央民意代表】,為五權憲政體制中【最高權力機關】。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而中華民國總統的選舉方式類似「美國選舉人團」,先由國民大會通過人民直選,由各省人民選出【國民大會代表】後,再由各省國大代表【出席國會】選出正副總統,故總統選舉屬【間接選舉】。與美國的差別在於:國民大會代表是有任期制的【常設性國家機關】官員,美國選舉人團則是【臨時性任務編組】(一選完美國總統就即刻解散)。
民國38年末(1949),中華民國政府因【國共內戰】退守臺灣。基於「法統」的原則,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淪陷區指「大陸地區」),國會一直到民國81年(1992)以前都未全面改選。憲政上的諸多事宜也因為「戒嚴」而【暫停實行】,但民國39年(1950)起仍開放各縣市的【地方選舉】。
《中華民國憲法》的外形雖似內閣制,但總統還是擁有相當大的行政實權:
大陸行憲時期(1947─1949):依憲法本文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這賦予總統「院際調解權」,例如當立法院與行政院鬧翻時,總統不是旁觀者,而是介入政爭的最高裁判官。此外,總統的民意基礎來自全國人民直選的國民大會間選而來的,意味著總統的權力來源與五院(包含象徵內閣制代表的行政院)是平行的,在政治邏輯上,總統可以主張自己代表全國民意,從而對行政院長施加強大的政治壓力。
臺閩動員戡亂時期時期(1949─1991):政府遷臺後,蔣中正總統以帶有【軍事專政性質】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統治根基,更加擴大總統權力,二十多年來實際上近乎總統制;但民國61年起(1972)蔣總統年邁多病,實權多放給其子經國先生,那時經國先生剛就任行政院長,又變得近乎內閣制。
無論大陸時期總統本身具有的「院際調解權」及足以帶給行政院的政治壓力,以及臺閩時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加強總統權力並視實際情況的權力調配(如總統病了,國家大事放給行政院長處理),此乃特殊環境下所發展不同於法式半總統制的【中華式半總統制】。
※註:遷臺後,基於法統原則,憲法本文之架構並未實質更動。這套「大陸時期」(1947-1949)所建立的雙首長運作模式,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增壓下,於臺灣持續運作長達 4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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