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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陸時期(1947-1949)的半總統制

Updated: Feb 27, 2021


  民國17年(1928)國民政府北伐勝利,統一中國後,10月3日通過了《訓政綱領》。民國20年(1931)5月5日召開的國民大會中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在這部約法中,【三民主義】作為國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分立」的國家組織方法已定,同年6月1日開始施行。


  民國25年(1936)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民國26年(1937)5月18日,國民政府公布草案,為今日《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形,它本來應該在預定同年召開之【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大會因【日本侵華】的緣故延宕,而未能如期召開


  民國34年(1945)【八年抗戰】勝利,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憲政】的實施。民國35年(1946)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經國大三讀通過。民國36年(1947)元旦公布、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為中華民國的三大國會。而國民大會為【中央民意代表】,為五權憲政體制中【最高權力機關】。人民透過【選舉國民大會代表】於中央機關【行使政權】,進而控制政府施政的治權,使得政權與治權之間達到平衡,人民權益不受政府侵害,人民也得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一切功能。


  而中華民國總統的選舉方式類似「美國選舉人團」,先由國民大會通過人民直選,由各省人民選出【國民大會代表】後,再由各省國大代表【出席國會】選出正副總統,故總統選舉屬【間接選舉】


  民國38年末(1949),中華民國政府因【國共內戰】退守臺灣。基於「法統」的原則,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淪陷區指「大陸地區」),國會一直到民國81年(1992)以前都未全面改選。憲政上的諸多事宜也因為「戒嚴」而【暫停實行】,但民國39年(1950)起仍開放各縣市的【地方選舉】

  

  《中華民國憲法》的外形雖似內閣制,但總統還是擁有相當大的行政實權。政府遷臺後,蔣中正總統以帶有【軍事專政性質】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作為統治根基,二十多年來實際上近乎總統制;但民國61年起(1972)蔣總統年邁多病,實權多放給其子經國先生,那時經國先生剛就任行政院長,又變得近乎內閣制。這就是在特殊環境下所發展的【中華式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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