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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釋字第2號:建甌逃兵法律適用事件

Writer: 小魚兒小魚兒

Updated: Jan 26


釋憲第2號解釋所涉及之區域


● 釋憲爭點:機關聲請統一解釋之條件有提統一解釋必要?


● 釋憲時間:民國 38年(1949)1月6日


● 涉案人物某甲士兵


● 事件地點:福建省第三區(建甌縣


● 本案大法官:王寵惠(司法院院長/本號釋憲主席)、燕樹棠、黃右昌、李伯申、胡伯岳、洪文灡、張于潯、林彬、劉克儁、沈家彝


大法官解釋The Grand Justice explained_釋字第2號(解釋憲法VS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考點大搜查

  民國37年1948)時,據【司法行政部(註1)本年9月8日京(37)呈(參)字第(1930)號呈稱案】所示,據【福建高等法院檢察處(註2)本年6月16日樂字第(1561)號呈稱案】之內容─建甌縣某甲士兵在該縣常備大隊第四中隊服役期內逃亡,逮捕後,卻查出某甲並非正規軍人出身,據建甌地方法院(以下稱「建甌地院」)首席檢察官戴錫安先生於同年6月5日呈稱查:「縣自衛隊官兵除其中正式軍校出身曾授武職者外,皆不能視同軍人。」


  因為以上爭議,建甌地院偵查、審理(當時仍屬「審檢不分」的體制)此逃兵案時,陷入法律適用的困局:某甲並無軍人身分,且是於服役期間逃亡,似不能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逃亡罪(註3)處斷;另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8條「入營前逃亡(註4)規定,亦不符合情狀。如此一來,某甲應用何種法條起訴、審判成為一大問題,相關機關對此法律疑義聲請釋憲


  民國38年19491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2號解釋,此亦為我方自大陸撤退前最後一次釋憲─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於憲法則曰「解釋」,其於法律命令則曰「統一解釋」,兩者意義顯有不同,憲法第173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即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法律及命令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亦同


  不過至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其他疑義時,則有適用職權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皆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而為適用,殊無許其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理由。惟此項機關適用法律或命令時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苟非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則對同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釋必將發生歧異之結果,於是乃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故限於有此種情形時始得聲請統一解釋。本件行政院轉請解釋,未據原請機關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應不予解釋


  從結果來看,大法官並未對「建甌逃兵」一案的法律適用疑義做出統一解釋,而是像丟皮球一樣輾轉傳回給最初偵查的福建建甌地院檢察處「自行研究」來處理。至於有關「統一解釋」之權限,自民國37年初行、民國41年(1952)遷臺後3年修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民國47年(1958)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民國82年(1993)制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的第7條規定,至民國112年(2023)再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第84條規定,聲請主體已刪除「中央或地方機關」,限縮在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案件的「人民」身上


  換句話說,今日的《憲法訴訟法》以行政一體機關間適用法令爭議應該自行統一等理由,將國家機關間職權上之爭議歸入同法第65條「機關爭議案件」裡,無再提供其他救濟途徑(統一解釋)之必要,更加確立當年這個釋字第2號的解釋效力


※註:

(1)司法行政部於於民國17年11月16日成立,起初隸屬於司法院,民國33年改隸屬於行政院,民國69年7月1日起改為今日之「法務部」。

(2)今為福建高等檢察署,由於大陸淪陷,我方現在僅餘金門檢察分署。

(3)舊法為:「無故離去職役或不就職役者,依左列各款處斷:一、敵前,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軍中或戒嚴地域,過3日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其餘,過6日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今改為第39條新法:「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6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舊法為:「應受征集或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今改為新法:「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參考資料

● 王寵惠、燕樹棠、黃右昌、李伯申、胡伯岳、洪文灡、張于潯、林彬、劉克儁、沈家彝(民38年1月6日)。釋字第2號解釋。中華民國憲法法庭。民114年1月11日,取自: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183

● 奶油培根Nǎiyóu péigēn(民109年5月8日)。大法官解釋The Grand Justice explained_釋字第2號(解釋憲法VS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考點大搜查】。YouTube。民114年1月11日,取自:https://www.youtube.com/@naiyoupei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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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民110年5月21日)。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法律百科。民114年1月11日,取自: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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