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或許從現實中或戲劇中目睹、聽聞過一些家庭紛爭,嚴重者甚至會聽到父母對著孩子怒吼:「我要跟你斷絕父(母)子(女)關係!」「就當我沒生過你這個兒子(女兒)!」或者在報紙上看到「誰跟誰斷絕(脫離)親屬關係」之類的事件。
自中華民國成立以來,確實發生過一件登報聲明斷絕親屬關係的人倫悲劇,而且這或許是民國有史以來第一起「登報斷絕親子關係」的紀錄?(除非能找到更早的報導記錄)時間發生在民國17年(1928,維基百科)或民國18年(1929,百度百科),登載於天津的《大公報》,當事人為北洋政府交通部次長趙慶華先生以及他的四女兒趙一荻小姐(人稱「趙四小姐」)。
當時年僅16、17歲的趙四小姐,與當時已婚的「少帥」張學良相識於天津,二人發生婚外情,並一同私奔回張的故鄉東北(從此追隨到底,且隨著國府撤退一路跟張到臺灣、美國)。據說作為父親的趙慶華先生得知此事,無法接受自己的女兒嫁入張家做小,本要為她指定了一門親事。
民國17年(或民國18年)3月,當時趙四小姐人已在東北,趙慶華先生後來在《大公報》發表聲明,原文內容很短,除介紹家世後,便稱:「四女綺霞(綺霞為趙四小姐的別名),近日為自由平等所惑,竟自私奔,不知去向。查照家祠規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應行削除其名,本堂為祠任之一,自應依遵家法,呈報祠長執行。嗣後,因此發生任何事情,概不負責,此啓。」
這份聲明,等同於公開聲稱要與四女兒「斷絕父女關係」,同年9月25日到29日,趙先生的聲明連續五天登報。又過不久,趙先生又聲言自身慚愧,旋即辭去交通部次長的職務,從此不再為官,退隱而居。
此事發生於大陸時期,如今我方中央政府已遷至臺灣,而數十年來,在臺灣的報紙上仍不時看到「XXX要與XXX斷絕父子關係」「OOO要和OOO脫離母女關係」等字樣,較有名的事件是民國108年(2019)知名歌手蕭敬騰的日籍歌迷蔭山友紀(Yuki)和爸爸蔭山次郎在《自由時報》刊登聲明宣布脫離父女關係。然而,這樣「登報斷絕親子關係」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且看我國民法,法律上要發生親子關係,大致分為兩種:
第一,出自於自然事實,也就是出生。以婚生子女而言,根據民法第1061條,即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當母親生下子女那刻起,子女即與生母發生親屬關係。至於生父方面,會有非婚生子女的情況(也就是在沒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兒女),但如透過第1064條「準正」規定事後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若無與生母成婚,亦可透過第1065條第一項「認領」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第二,透過收養的法律程序,產生擬制的血親關係。透過民法第1072條產生「養父母與養子女」的親屬關係,再依第1077條第一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相對而言,法律上要消滅親子關係,只有一種:出自於自然事實,也就是死亡。自然血親下的父母及兒女,只要有一方死亡(父母過世或兒女死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即告終結。
另外,民法還有針對「收養制度」下的停止、終止效力:
根據第1077條第二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也就是說,在被收養的狀況下,兒女與原來生父母之間的關係會停止,但不代表消滅,到雙方死亡以前隨時有恢復的機會。
而養父母與養子女可依第1080條規定終止收養關係,當終止效力的那刻起,會依第1083條規定「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綜合以上我國法律來說,回頭看「趙慶華&趙一荻」一案:
趙四小姐的生母呂葆貞女士是丫鬟(陪嫁婢女)出身,也不知其父趙慶華先生後來是否有納其為妾?可即使有「納妾」的形式,民初時「妾與家長」之間並不被視為婚姻關係(只被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契約關係),除非有元配(正妻)死亡而使妾被扶為正妻的情況,否則這樣來看,呂葆貞女士與趙慶華先生之間始終是並無存在婚姻關係的。
但可確定的是趙先生既然為趙四小姐之生父,即便趙先生與其生母呂女士無婚姻關係,且見其於登報前十餘年來對外承認趙四小姐為自家女兒的情形,並有撫育之事實,確立趙四小姐是其婚生子女之關係。趙四小姐既然為自然血親,親屬關係都是天意注定,無論當事人同不同意、願不願意都無法改變,即便登報聲明也無法斷絕二人之間的父女關係。
中國人(華人)向來是注重家庭倫理的民族,若是血緣至親、骨肉之情,以維繫社會秩序及倫常之理為念,法律是不能任由當事人來「隨意處置」此等關係,故「趙慶華&趙一荻」一案法律效力,無效。
◎參考資料
● 維基百科─趙一荻
● 維基百科─妾
● 百度百科─趙一荻
● 中華民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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